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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
(2026年1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支持、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有关职权。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依法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第七条 协调机制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本单位负责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的部门和人员。
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情况会商、执法协作。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第九条 本省鼓励、支持反间谍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应用有助于提高反间谍工作水平的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反间谍工作领域信息互联、互通、互享。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防范义务:
(一)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况;
(四)妥善应对和处置本单位在反间谍安全防范中出现的突发情况;
(五)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
(二)协助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排查;
(三)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范提醒和工作改进意见;
(四)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面向社会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普法教育、风险警示教育、防范常识教育,指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功能。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二)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引诱、胁迫、收买的;
(三)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的;
(四)可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
(五)可能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的;
(六)其他可能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省依法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签订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必要时,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海外安全保卫专门工作,向本省驻外机构、赴外企业通报预警海外安全风险,指导开展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开展境外安全巡查、安防培训指导、安保方案评审、特定岗位人员背景核查,防范化解海外安全风险,预防处置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海外安全工作属地责任,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海外安全工作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驻外机构、赴外企业的有关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本省驻外机构、赴外企业应当履行海外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在境外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等实施拉拢、策反、胁迫等行为的;
(二)境外势力和组织实施干扰阻挠、渗透窃密、攻击破坏等行为的;
(三)境外部门对其开展调查和情报窃密的;
(四)关键岗位员工身份背景、现实表现存疑的;
(五)重要项目、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存在失密、泄密等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十九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涉及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以及人工智能、网络、数据、生物、生态、核、太空、海洋、低空等新型领域安全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军工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应当加强对核心涉密人员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的保护,通过建立完善对外交流合作、外来人员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巡查等管理制度和开展防范教育、制定保护方案等方式,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指导。必要时,由国家安全机关对核心涉密人员开展安全保护,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群防群治、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
从事海上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涉嫌非法测绘、窃密等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并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打捞到疑似海洋窃密装置的,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数据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协同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时,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征求省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区域、重点工程建设区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对发现非法的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涉及间谍行为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健全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发现利用网络实施间谍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信息、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资料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和漏洞排查,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畅通12339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受理涉嫌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信息和线索。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以及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划定安全控制区域的位置及范围,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全控制区域的位置及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同步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准予许可;
(二)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风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安全防范的书面要求,申请人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准予许可;
(三)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要求被许可人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告知被许可人需接受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其义务与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内容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安全工作实际需要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时统一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管制度。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同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进行验收。国家安全机关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经国家安全机关专项验收、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机场、口岸、交通管制区、保税区和其他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进入需凭票证出入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便利。
公安机关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交通工具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交通运输、民航机场等对有关资料、器材等进行重点检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利用航空器或者空飘物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的;
(二)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的;
(三)投放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宣传片或者其他物品的;
(四)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个人和组织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涉密单位周边私自安装摄影摄像设备等具有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功能的音频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查证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可以送设区的市直属拘留所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如实提供与反间谍工作相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实物查验、事实认定、场所、身份掩护等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
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拍摄、复印、扫描、留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证件;不得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录音、录像上传至互联网。
第四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不得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二)有法定职责义务且有条件配合,拒不配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给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致使本单位发生间谍、叛逃、窃密、泄密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二)因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阻挠、干扰、拒不配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
(四)拒不接受约谈的。
第四十六条 未按照《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要求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泄露反间谍工作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拍摄、复印、扫描、留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证件的;
(二)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录音、录像上传至互联网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可能遇到间谍!使用这类交友软件需警惕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职场交友软件,物建我国重点行业领域“消息源”,企图套取行业政策、科研进展等关键敏感信息甚至涉密信息,手法隐蔽、行动狡猾,给我国家安全带来威胁隐患。
职场交友软件
为何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青睐”
与传统社交软件相比,职场交友软件天然具备刻画用户画像的特点,注册该类软件通常使用用户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及从业经历等。此外,该类软件会根据用户信息建立相关社区和圈子帮助用户扩展人脉,例如同事、同学、同行等。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是瞄准了职场交友软件便于筛选特定领域从业人员、易于打入相关圈子获取信息的特点,将魔爪伸入其中,拉拢策反我重点领域人才。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如何通过职场交友软件进行拉拢策反活动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某行业从业人员身份为掩护,以“了解行业政策”“科学研究探讨”“重要项目咨询”等为借口,拉拢科技、能源等重点单位工作人员,企图获取我重要项目进展情况甚至是核心涉密信息。
“您好,我是xx,我也在某行业工作过,想向您请教一些问题。”通过这条好友申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启了新一轮的人选物色。其根据目标所在行业情况,在职场交友软件中精心打造所谓“优秀职场人设”,引起目标兴趣;与目标接触后,利用对方试图扩大人脉、寻求职业发展的心理建立联系,从交流行业资讯入手,降低目标防范意识;待双方关系升温后,邀约对方留下日常联络方式,拓展交往范围,发展为“朋友”关系;在交往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主要通过嘘寒问暖、情感拉拢等方式向目标提供“情绪价值”,以过节送礼、请客聚餐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最终将双方关系推升至“密友”级别,开始索取敏感或涉密信息,实施其间谍窃密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在使用职场交友软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对上述攀拉“套路”保持警惕,保护个人隐私和行业敏感数据,在填写相关信息时隐去敏感内容,一旦察觉对方表现出虚假交友倾向,或提出索取敏感甚至涉密信息时,须及时表明拒绝态度,并与对方保持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如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通过网络开展勾连、窃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
国家安全部:警惕境外反华势力渗透我青年学生群体
留学申请文书竟成“投名状”
青年学生张某为出境留学,购买了某留学中介机构“精英VIP”服务,聘请专业团队为其“量身打造”留学规划。中介机构负责人“小睿”告诉张某,某国高校给中国留学生开通了“绿色通道”,申请文书只需适当“润色”就能大大提高成功率。在该留学中介 机构的“包装”下,张某的申请文书被“植入”大量迎合反华偏见、包含反动政治言论的虚假内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从一个履历简单的青年学生,摇身一变成了反华“急先锋”,成为了该留学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很快,该留学中介机构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注意。经缜密侦查,2024年5月,该留学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被依法处置。
留学中介服务潜藏风险隐患
近年来,某些国家持续收紧自己的留学政策,同时妄图以留学为“饵”诱拉青年学生开展反华活动。个别留学中介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和留学率,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不惜迎合反华论调,充当境外反华势力帮凶,诱导青年学生编造虚假履历、捏造假象,从而造谣逐利,潜藏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
——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个别机构为牟取私利,罔顾国家利益和法律法规,借敏感话题“大做文章”,通过造谣污蔑以提升境外高校录取率,客观成为境外反华势力“马前卒”,为反华活动输送“炮弹”,严重损害我国家利益和形象声誉。
——培训指导监管失当。部分机构线上培训指导缺乏审核把关和有效监督,为恶意篡改申请文书留下操作空间,易被境外反华势力关注利用,成为渗透破坏新通道。
——外教团队审查不力。部分机构对外教团队审查不严,导致身份背景不明、资格证书不清的“黑外教”混迹其中。他们以取得政策录取优势为名,以迎合境外反华势力为实,为申请学生“捉刀”或“润色”文书。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规定,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形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向出国留学的学生及家长应提高警惕、明辨是非,谨慎接受各类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所谓申请文书“润色加工服务”,严防境外反华势力借机开展带有政治目的的意识形态渗透活动。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及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国家安全机关披露境外反华敌对势力违法犯罪“新手段”
今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记者注意到,与以往在“4·15”前后披露的案件相比,今年的涉案范围更加广泛,境外反华势力引诱策反涉案人员的手法也更加隐蔽、针对性更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安全问题专家李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反华敌对势力的犯罪目标与相关国家的对华政治目标相辅相成、高度一致。广大人民群众应理解复杂的国际形势,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时刻提高警惕。
“国门”之外的圈套陷阱
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中国公民出国学习、工作、旅游也越来越方便。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了解到的案例显示,“国门”之外不仅有异域风情、美景美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也看准一些人出国后放松心理戒备的时机,趁机设置圈套陷阱,对我国公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给我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了风险隐患。
赵学军是一名航天领域的科研人员,在赴国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一步步拉拢策反,出卖科研进展情况,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起初,对方只是约他吃饭出游、赠送礼物。随着双方关系拉近,对方不时向他询问一些敏感问题,并支付不菲的咨询费用。赵学军临近回国前,对方向他亮明了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身份,将赵学军策反。随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为赵学军配备了专用U盘和网站,用于下达任务指令和回传情报信息。
赵学军访学结束回国后,在国内多地继续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多次见面,通过当面交谈及专用网站传递等方式向对方提供了大量涉密资料,并以现金形式收受间谍经费。不久后,赵学军的间谍行为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注意。2019年6月,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赵学军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赵学军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了解到,上述案例中,赵学军是因航天领域专家的身份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重点关注,进而拉拢策反。但与此类案件所不同的是,近年来,境外一些组织机构利用个别人对外国生活的向往,诱骗我国公民至国外,逼迫其从事污蔑抹黑我国家形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我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郑富兴和王培月是一家境外所谓“移民服务公司”的境内骨干成员。该公司以“正常渠道移民”为幌子,在我国境内招揽客户,号称仅需10万元“办证费”即可办理移民手续。该团伙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将“客户”运作出国。等到“客户”顺利抵达国外后,该团伙才暴露出真实嘴脸。他们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要求“客户”伪造包括户口本、拘传证、强制堕胎证明在内的各类“证件文书”,公开宣称自己“在国内遭受迫害”,以“无中生有”的所谓“罪证”造谣抹黑我国家形象。随后,该团伙还会以“政治避难代办费”等各种名义向“客户”不断索要费用。“客户”当中的许多人最终因交不起费用,被该团伙抛弃,在家人的接济下艰难返回国内。2021年10月,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郑富兴、王培月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5月,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郑富兴、王培月有期徒刑3年9个月、3年6个月。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安全问题专家李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因蝇头小利逐渐落入圈套,还是以“移民美梦”诱骗利用他人,这些为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终也使自己付出了惨痛代价。“国门”之外非法外之地,无论身处何处,维护国家安全都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利用“网络人设”违法犯罪
“用社交网络来生活,用生活来维系社交网络”日益成为当下人们生活的真实写照。记者获悉,在享受社交网络带来的身心愉悦、生活便利的同时,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技术打造“人设”、伪装身份,以“交友”“咨询”“兼职”等名义搜集情报,或以博人眼球的方式造谣生事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韩潇是新疆某地的一名普通基层公务员。2016年12月,韩潇赴外地旅游期间,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与当地一名网友结识,相谈甚欢。回到家后,韩潇经常在网上向对方分享自己的生活,不时抱怨工资太低。对方随即向韩潇介绍,称自己的堂哥“陈逸”能够提供兼职,帮助其赚取外快。“陈逸”随即添加韩潇为微信好友,并要求韩潇提供当地的一些敏感信息,并承诺支付报酬。韩潇应允后,“陈逸”进一步以金钱为诱惑,指使韩潇搜集党政机关涉密文件。对方对韩潇提供的文件资料极为重视,为确保安全,专门对韩潇进行了间谍培训,教授其沟通联络、传递情报的具体手法,并派专人向韩潇提供经费以及手机、SIM卡等通联工具。
此时,韩潇在已经明知对方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仍铤而走险继续搜集提供涉密文件。案发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韩潇先后向对方提供文件资料19份,其中机密级文件6份,秘密级文件8份,被鉴定为情报的资料5份,累计收取间谍经费12万余元。2019年3月,韩潇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
信息消费联盟理事长项立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催生了“网红”群体。他们当中的佼佼者以传播正能量为己任,以独特的创意为载体,激发了互联网的新兴生命力。然而,也有一部分人以博人眼球、毫无底线的方式吸引关注,甚至突破法律底线,编造谎言抹黑国家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后果十分严重。
江苏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2020年6月以来,张某一人假扮8名缅甸籍人员,在境外社交媒体网站开通数个账号,介绍国外日常生活、风土人情,发布2万余条贴文,吸引了数万粉丝关注。为了维持其虚假“人设”,张某恶意编造了大量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和谣言,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
在吸引大量粉丝后,张某频繁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发布抹黑我国家形象、攻击党和政府的贴文,甚至煽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方式推翻我国家政权,影响非常恶劣。在充分掌握张某违法犯罪证据后,2022年2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再‘精心’的策划和虚假的伪装,也无法掩盖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李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说,互联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飞地”,任何利用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制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治理,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精心编造“人权故事”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反华敌对势力的犯罪目标更有指向性,与美西方在国际社会上抹黑、污蔑中国的“黑材料”不谋而合。如果说上述案例中的涉案人员韩潇原是新疆某地基层公务员的身份“纯属偶然”,另一起案例中同样涉及所谓“新疆劳工”等内容则未免“过于巧合”。
李某是广东深圳一家咨询公司的负责人,他所经营的公司主要为境外公司提供供应链风险审核服务。为获得更多为境外企业服务的机会,几年前,李某的公司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合作过程中,李某慢慢发现,这个非政府组织的态度渐渐发生了变化,他们对中国企业的审核标准越来越细,特别是针对所谓“新疆劳工”等内容提出了新的审核要求。
尽管李某已经发觉,该境外非政府组织积极搜集所谓新疆“人权问题”的信息,是为了炮制“强迫劳动”谎言,为西方反华势力操弄涉疆问题、实施涉疆制裁提供“背书”,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仍然承接执行了相关调查项目,给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了风险隐患。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对李某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公司实施整改。
李伟分析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反华敌对势力的犯罪目标与相关国家的对华政治目标相辅相成、高度一致。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崛起,美西方等国试图对华进行全方位的围堵、打压与抹黑,为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等议题上编造无中生有的“故事”,不仅犯罪目标更加明确,犯罪领域也进一步扩大。
李伟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反华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敌情形势,也给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带来风险隐患。一些组织和人员,打着境外非政府组织、调查咨询公司、高科技公司等旗号,从经济、生物、科技等领域入手,妄图在我国人权、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作文章”,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近年来,一些背景复杂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掌握了某些行业的国际准入标准。他们利用在行业内的特殊地位,对我国相关企业施加影响,对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等重要领域造成了危害。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以“友善面孔”接近我国公民,以不易察觉的伪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均构成了严重威胁。
2019年8月,辽宁大连的海参养殖户张先生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称,两个月前,他的养殖场迎来了几名“不速之客”。黄某带领数名外籍人员,以“免费安装海水质量监测设备”为名,在张先生的海参养殖场安装了海洋水文监测设备和海空监控摄录设备。此后,张先生逐渐发现,水文监测设备的数据被源源不断地传输至境外,且很多数据与海参养殖并无关系,那些海空监控摄录设备对海参养殖更是毫无意义。张先生感觉情况可疑,便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举报。经鉴定,境外人员在我国海域非法安装的监测设备,观测范围涉及我国空中军事行动区域,可以对我国非开放海域潮汐、海流等重要敏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对我国海洋权益及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举报信息,辽宁省国家安全机关对黄某及数名外籍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收缴了监测设备。黄某等人如实交代了非法窃取我国海洋水文数据和海空军事影像的违法犯罪事实。
李伟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叠加交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企业和个人稍不注意就会被利用。这名安全问题专家提醒说,广大人民群众应理解复杂的国际形势,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进行举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只有全民携手共进,才能筑起坚不可摧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来源:环球时报(2023年4月15日)
【2024-08-15】 总浏览次数:10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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